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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驻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第123号文具体规定了下列工种属于特种作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其中电工作业包括了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工。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具备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相关条件,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
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每2年由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跨地区从业或流动施工的可在从业所在地复审。逾期不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按操作证上规定的时间参加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顿;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属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东莞市万江诚材职业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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